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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执恢8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悦腾实业有限公司、冯松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悦腾实业有限公司,冯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恢8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悦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练西路47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3627-1。法定代表人:杨腾。被执行人:冯松青,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悦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悦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26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悦腾实业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55200元,尚有债权9745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冯松青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3执恢82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司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