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旭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终17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旭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上诉人陈旭芳因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2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陈旭芳上诉称,被诉人安装了10个监控探头来监视上诉人的动态,属于乱作为行为,一审认为对上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涉案监控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