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一斐审判员 段鸿鹏审判员 侯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