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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一斐审判员  段鸿鹏审判员  侯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