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郇二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郇二某,金某,郇某卫,贺某,郇某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郇二某被执行人金某(系郇二某之妻)被执行人郇某卫被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郇某庭张某与郇二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郇二某之子郇小某已于2016年农历六月初九偿还张某2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兑现张某20000元;于2017年2月13日兑现15000元;于2017年3月28日兑现1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兑现25000元;于2017年6月12日兑现5540元。六次共兑现了申请执行人7754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表示(2016)陕0827民初448号民事判决涉及的剩余债权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