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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与施发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施发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544号原告: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福田大道汇龙广场*楼。主要负责人:陈翠娥,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XX美(系陈翠娥女儿),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施发镇,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与被告施发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发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施发镇立即支付尚欠装修材料款2300元及其违约金1104元(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340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底,施发镇向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购买装修材料。经结算,施发镇尚欠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装修材料款2300元,并由施发镇出具一份欠条作为凭证,双方约定施发镇应于2015年正月月底付清(即2015年3月19日前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尔后,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经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施发镇未作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施发镇未予质证。对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底,施发镇向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购买装修材料,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进行结算。经结算,施发镇尚欠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装修材料款2300元,并由施发镇出具一份欠条给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作为凭证,双方约定施发镇应于2015年正月月底付清(即2015年3月19日前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尔后,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向施发镇催讨未果,施发镇尚欠装修材料款2300元及其违约金1104(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3404元。本院认为,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与施发镇之间形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已按约向施发镇供货,施发镇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此,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要求施发镇支付尚欠装修材料款2300元及其违约金1104元,合计3404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施发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施发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大田县新隆生石材店装修材料款2300元及其违约金1104元,合计34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施发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 琳书 记 员 范书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