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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坪上镇新开村。法定代表人谢海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小波,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受理费、执行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