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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迟建荣与裴森林、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建荣,裴森林,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池建荣,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裴森林,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于小燕(系裴森林之妻),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迟建荣与被执行人裴森林、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裴森林、于小燕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池建荣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裴森林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包含执行费650元)共计45600元,申请人池建荣已领取该笔案件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钰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