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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青岛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邱积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邱积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琨,总经理。被执行人:邱积功,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青岛家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邱积功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0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积功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04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