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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绿英与饶志芳、刘红梅、杨君林、尧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绿英,饶志芳,刘红梅,杨君林,尧星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李绿英,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饶志芳,女,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君林,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尧星政,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流井区。本院在恢复执行李绿英与饶志芳、刘红梅、杨君林、尧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志芳、刘红梅、杨君林、尧星政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绿英借款本金680000元及利息5993.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16016元、执行费9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饶志芳、刘红梅、杨君林、尧星政的银行存款711429.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