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陶雅娜,陆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大埠街13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华,该支行党委书记。被执行人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中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雅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雅娜,女,出生,住桂林市灵川县。被执行人陆容林,女,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陶雅娜、陆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陶雅娜、陆容林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处理了相互之间的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当事人自行处理自己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9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书记员 韦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