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韩旦与王艳丽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旦,王艳丽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民初497号原告:韩旦(又名韩克超),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王艳丽,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原告韩旦与被告王艳丽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每月探视孩子韩某两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于2012年由高阳县法院以(2012)高民初字第319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所生儿子韩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离婚后原告也支付了抚养费,为了孩子心理健康原告要求看一下孩子,但被告一直阻止原告行驶探视权。原告认为:定期探视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原告的法定权利,被告阻止原告行驶该项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故提起诉讼,请求准予我每月探视两次。被告王艳丽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原告(韩旦)及其家人生性恶劣,胡作非为,其儿子、弟弟打架斗殴、强奸、都判刑,影响极坏,实在不适合跟我儿子接触,怕孩子受其影响,走向歧路,故此原告不应经常探视孩子韩某。2、原告(韩旦)多次到我家进行骚扰,施行暴力,先后打伤我母亲和女儿,半身不遂的父亲,我报警后,他也不肯走。儿子在外又冷又饿,我抱孩子回家吃点东西,原告当孩子的面砸我十几砖,孩子受了惊吓,大病一场,险些丧命,就连同院住的小两口都被原告砍断手指,小两口气愤不过放了一把火,这一系列的连环案至今未破,原告是罪魁祸首,我们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声称不能二十四小时进行保护,原告逼得我们有家难归,流离失所,故此原告没资格探视孩子,更不能探视孩子。3、原告以欺诈手段跟我结合,孩子出生后从没尽过做父亲的责任,从没主动给抚养费,孩子五个月大,我被迫打工挣钱养活两个孩子,儿子从小受了折磨,身体不好,这些年我们一家靠政府救助勉强度日,虽然清苦,孩子还能快乐成长,并不知道有原告这样无耻父亲,如果原告知道我们踪影定会进行骚扰,施行暴力,永无宁日,频繁报警。之后面临迁居、转学,这些困难,我无法承受。为了尽量少给政府机关添麻烦,为了孩子心灵健康,不受创伤,继续安全成长,恳请法院驳回原告(韩旦)每月探视孩子韩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艳丽诉韩旦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艳丽与被告韩克超离婚。二、婚生子韩某由原告王艳丽抚养。抚养费每月260元,被告韩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至韩某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3年8月8日生效。法院判决王艳丽与韩旦离婚后,韩某由王艳丽抚养,对探望权问题未进行处理,现韩旦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上述事实有(2012)高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韩旦虽然与王艳丽离婚,但韩旦作为韩某的父亲,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依被告王艳丽申请调取的本院(2012)高民初字第319号案件卷宗中,高阳县公安局高阳镇派出所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高公高决字)[2012]第000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2月6日韩旦因琐事将王艳丽打伤,对韩旦予以500元罚款的处罚,本院认为,该决定书显示的是韩旦与王艳丽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能成为被告王艳丽拒绝原告探望孩子韩某的理由,被告王艳丽提出驳回原告韩旦探望韩某的诉讼请求,王艳丽未能就其主张充分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告韩旦要求探望韩某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艳丽应予协助。根据韩某的年龄和生活状况,本院酌定原告韩旦(又名韩克超)每月探望韩某一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韩旦(又名韩克超)自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月可探望韩某一次,被告王艳丽应予协助;二、驳回韩旦(又名韩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