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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涂国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涂国仕,陈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1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何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一亮,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涂国仕,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陈林英,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涂国仕、陈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八里台支行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2执3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