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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578李正阳与曹文林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阳,曹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57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阳,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曹文林,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正阳与被执行人曹文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赡养费800元、支付医疗费4170.96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证明其已经于2017年5月2日支付申请人4171元、赡养费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债务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执行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正阳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