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242号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立新三组广东花园。法定代表人:梁曦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玉,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吕金凤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应诉文书不能送达给被告吕金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详细住所等信息。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提供被告吕金凤明确送达地址的义务,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应诉文书不能送达,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待提供当事人的明确送达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衡阳市家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军审 判 员 唐文婧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