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四川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华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四川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华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安康市。委托代理人金某,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玉林北街1号1栋3单元1605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乐山华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403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华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400万元予以提取,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冯某。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华力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后效。审判长 尹龙羽审判员 赵格社审判员 安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