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玉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周玉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1649号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泽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礼.被告: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根。被告周玉仓。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叶公司)、周玉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泽强、张维礼,被告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根、被告周玉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向原告移交手续;2、判令被告退还未建二层的工程款89167元;3、判令被告对不合格的地平和粉刷赔偿39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建造18×25平方米的修理车间及其他附带的工程,工程总造价365000元(包含拆除、垃圾的清运),工程工期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付款方式:被告进厂,原告付40%,工程干到60%再付30%,工程全部竣工后一次性付清,留伍仟元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此项目由被告周玉仓负责实施。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被告开始进场施工,原告也依约将工程款陆续支付给被告,总计35.47万元。期间,由于合同约定二层的项目被定为违章建筑,所以只建了一层。在被告的施工中,部分工程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双方多次发生争执,被告遂拒绝原告进场。此工程直到2016年9月份才完工。工程完工��原告要求被告对工程进行决算,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也不进行工程验收、交接手续。后原告发现被告所建1000多平方米的地坪未按施工要求安装伸缩缝,致使地平到处开裂,完全达不到工程要求,房顶也未处理到位,有多处雨水顺着车间柱子流进车间,1000多平方米的粉刷工程在短期内也多处鼓裂、爆皮。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拖延工期,在完工后又不通知验收决算,移交相关手续,且施工多处出现不符合要求的质量问题。致使车间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周玉仓是被告新金叶公司的项目经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二层的工程款,同时原告也已将二层工程款89167元支付给了被告。因二层为违章建筑,实际上二层并未建成,但之后原告与我方工人协商将二层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项目了,因此,不存在退还的问题。被告是按原告的要求和标准施工的,且在被告施工期间,原告有一名监理一直在监工,工程完工时原告也进行了检查,当时地坪并不存在开裂现象,因此,不应当赔偿粉刷损失39000元。因二层是违章建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城管拆除该违章建筑干扰了被告的工期,以致延误了工期,因此,被告不应当赔偿损失500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并未规定被告提供图纸,但被告仍给原告提供了图纸。原告后又要求被告提供一份蓝图,因做一份蓝图需三、四万元的费用,被告就没有提供,原告就扣了被告的工程款12000元,后被告的工人又给原告提供了一份图纸。因此,被告未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并向原告移交相关手续。原告仅给被告支付了32万元工程款,并没有支付354700元工程款,对此,被告保留诉��权利。被告周玉仓的辩论意见同被告新金叶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周玉仓系被告新金叶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新金叶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新金叶公司承建原告的修理车间改造工程。该工程内容为”修理车间包工包料,大梁采用400mm×200mmH型钢,檩条采用160mm×50mm×20mmC型钢,墙面采用现与复合,顶板采用100mm岩棉板。二楼一层为砖墙,洗手间砖砌,顶采用160mm、140mmH型钢框架,铺楼承板打水泥。二层为彩钢房,板为100mm岩棉板,钢架采用100mm立柱,檩条采用400mm×80mm方管。地坪为1000平方米(地坪用三七灰土打底150cm)。1000平方米的粉刷。18m×25m��车间按图纸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365000元,工期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乙方(被告)进场,甲方(原告)付40%,工程干到60%再付30%,工程全部竣工后一次性付清,留伍仟元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同时被告周玉仓向原告提交了工程报价单,该报价单中记载如出蓝图及可验(研报告)需付费用3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被告在建成一层厂房后,加建二层时,因二层系违章建筑,被城管执法部门阻止并未建成。2016年7月26日原告事业部经理张维礼向被告周玉仓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将做岩棉屋面及新建房子、配电室、水户(房)、门口一间房(防)水用砖棉板制作,订提(顶替)二楼彩钢房及楼梯、围栏,水房外墙窗户下粉墙,原有车间边围墙,用砖切(砌)一米高小库房补砌墙,粉外围墙。”自2016年6月1日至8月1日原告先后向被告新金叶公司支付工程款32万元。因原告未提供施工图纸,双方未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庭审时原告自认自2016年9月份原告开始使用涉案工程。现原告以工程不合格且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对涉案工程是否进行决算验收,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决算并移交手续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退还未建二层工程款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施工图纸,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工程报价单中明确写明出蓝图及可研报告另需30000元,原告实际并未支付该笔费用。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的工人向原告制作了一份草图。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原告于2016年9月就使用了涉案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虽已经使用了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但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恰是地坪开裂及墙面粉刷方面存在的问题,被告应当对该部分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地坪维修费用为每平方米30元,粉刷每平方米15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修复的必要性考虑,该部分费用酌定按减半予以处理,���:地坪维修费为15000元(10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墙面粉刷费用为7500元(1000平方米×7.5元/平方米)。关于原告主张退还未建二层部分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工作人员张维礼向被告出具证明写明用该部分工程款抵顶被告施工的其他项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要求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向原告移交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使用建设工程,无法进行验收。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施工图纸,且原告未明确要求被告交付手续的名称,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已认可其在2016年9月份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且原、被告的证据证明致使被告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原告在建的二层项目属违章建筑,被城管执法部门阻拦后,被告无法按期完工所致,而非被告故意延误工期,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已经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且原告的部分建设项目属违章建筑,被告不应对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部分,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500元;二、驳回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1931.5元,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被告兰州新金叶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51.5元。余款1931.5元退回原告原告兰州润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生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启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