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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月霞与被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徐明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霞,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徐明星,徐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高月霞,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溪集镇三元殿。法定代表人徐明星。被执行人徐明星,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徐明月,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高月霞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徐明星、徐明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船舶,我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旻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