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邵光苗、张军峰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光苗,张军峰,李云,甘小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光苗,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家住绍兴市柯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14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2年8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0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军峰,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洛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李云,男,1991年5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泗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甘小君,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浦城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甘小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甘小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3日22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王子宴会大酒店对面的公园内,被告人邵光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金某放在身后草坪上的“Iphone6S”手机及“Iphone6”手机各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合计价值8190元。2、2016年8月8日21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岸公园内,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丁某放在草坪上的小米牌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9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丁某。3、2016年8月9日20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王子宴会大酒店对面的公园内,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甘小君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徐某放在公园亭子长凳上的单肩包1只,内有“Iphone6S”手机1部及现金110元等钱物。经鉴定,涉案手机合计价值3825元。4、2016年8月11日21时许,在绍兴市柯桥区岸公园内,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沈元旦放在石凳上的“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8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沈元旦。综上,被告人邵光苗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4次,窃得钱物合计价值15520元;被告人张军峰结伙盗窃作案3次,窃得钱物合计价值7330元;被告人李云结伙盗窃作案2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3395元;被告人甘小君结伙盗窃作案1次,窃得钱物合计价值3935元。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甘小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手机照片,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购机凭证、二手手机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孔某的证言,金某、丁某、徐某、沈元旦的陈述,价格认定书,孔某、金某、丁某、徐某、沈元旦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甘小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伙作案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光苗、甘小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李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邵光苗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结合被告人李云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犯罪所得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光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军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甘小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邵光苗退赔给金泽人民币八千一百九十元;被告人邵光苗、张军峰、甘小君共同退赔给徐伟楠人民币三千九百三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