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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志惠与傅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惠,傅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745号之一原告:范志惠,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傅浩,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范志惠诉被告傅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范志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惠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保全费180元,合计268元,由原告范志惠负担。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