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富平县齐村镇街子村三合村民小组及吕金柱与被上诉人任存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平县齐村镇街子村三合村民小组,吕金柱,任存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齐村镇街子村三合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合组)负责人赵抗震,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金柱,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存良,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富平县齐村镇街子村三合村民小组及吕金柱因与被上诉人任存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陕0528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三合组。审判长 王谨凡审判员 李豪玲审判员 鱼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当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