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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侯某、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侯某,雷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3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峰,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侯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住铜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侯某、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延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