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侯某、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侯某,雷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3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峰,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侯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被告:雷某某,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住铜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侯某、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延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