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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东兴与海兴县宏盛服装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兴,海兴县宏盛服装有限公司,曹传房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49号原告:刘东兴,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被告:海兴县宏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曹传房,经理。第三人:曹传房,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海兴县。刘东兴与海兴县宏盛服装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东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东兴负担。审判员  郭惠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