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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佰科与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佰科,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83号原告:马佰科,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明光,职务董事长。原告马佰科与被告安阳市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佰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佰科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