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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磊与陈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陈玮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744号原告:李磊,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陈玮玮,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李磊与被告陈玮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磊、被告陈玮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月利率按1.8%计算;2.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9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月利率为1.8%。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8日,本金却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陈玮玮辩称,因为家庭做生意,确实借了这些钱,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到现在没有还钱,我愿意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4000元,我转了两次钱给原告,每次2070元。希望能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被告陈玮玮因家里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李磊借款11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共转账4140元,即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8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2017年3月30日,原告李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方提供的身份证、借款借据、收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李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认为被告陈玮玮曾向其借款11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8%,原告仅支付两个月利息4140元后,即拒不支付,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被告陈玮玮对借款及双方约定的利率及已还数额均无异议,并自愿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故本院对原告李磊的诉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玮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1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陈玮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