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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东正街社区建设街22号。法定代表人:肖叁,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林,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申请执行人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林支付令一案,被执行人张林已按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0627民督15号支付令由张林给付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6年5月24日前的利息11613.47元和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4.53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家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