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呈祥、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呈祥,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范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呈祥,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洪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25799E。法定代表人:施维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商厦A栋6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992571201。法定代表人:施振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范道华,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上诉人颜呈祥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08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颜呈祥上诉称,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石狮市,本案应由该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还款计划书》中载明:“协商不成交由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仲裁解决”,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被上诉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颜呈祥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