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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康琳与张慧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琳,张慧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85号原告:康琳,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张慧杰,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康琳与张慧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康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康琳负担。审  判  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