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396号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绥化市青冈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强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