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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严必余与严红东、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必余,严红东,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90号申请人严必余,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被申请人严红东,男,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示范区。被申请人张利,女,汉族,住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必余与被执行人严红东、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严必余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严红东、张利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严乐花所有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xxxx号房产(产权证号xx**)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