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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诉牡丹江冶金机械制造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牡丹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机械制造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598号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顿某,职务经理。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冶金机械制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和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雒法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魏文文书 记 员 孙彦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