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谭宏兴与龚先洪、裴学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宏兴,龚先洪,裴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谭宏兴,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龚先洪,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裴学兰,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先洪、裴学兰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啸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