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牛庆元申请执行尤买成、晋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t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庆元,尤买成,晋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牛庆元,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尤买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县人。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堂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5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尤买成、晋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牛庆元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在晋城银行的59695.99元存款采取了措施���并于2017年6月12日将此款发放给申请人牛庆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5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