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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淑琴、安秀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琴,安秀敏,安长礼,安长智,安长明,焦连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琴,女,193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秀敏,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客运段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长礼,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长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长明,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连俊,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上诉人张淑琴、上诉人安秀敏、上诉人安长礼、上诉人安长智、上诉人安长明因与被上诉人焦连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淑琴、上诉人安秀敏、上诉人安长礼、上诉人安长智、上诉人安长明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淑琴、上诉人安秀敏、上诉人安长礼、上诉人安长智、上诉人安长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淑琴、上诉人安秀敏、上诉人安长礼、上诉人安长智、上诉人安长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淑琴、上诉人安秀敏、上诉人安长礼、上诉人安长智、上诉人安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伋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