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勇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童勇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特24号申请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余迎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童勇平,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傅德法,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勇平申请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为一裁终裁处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本案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从杭州市地区的司法实践看,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也并非一裁终裁。如(2013)杭拱民初字第1820号与(2013)杭萧民初字第5423号判决书。二、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勇平存在劳动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地转包给了卢某,童勇平实际是由卢某招用到工地从事装修工作,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认识童勇平,也未招用过童勇平,也未授权卢某招用童勇平,也未安排过其工作,也未与其约定薪酬标准,卢某实际也是将木工项目承包给了童勇平,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勇平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述事实仲裁庭审时已查明,杭州市拱墅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后无法向卢某追偿,严重侵害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综上,���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童勇平称:一、本案劳动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1、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书,援引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补交、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而作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符合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地域范围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本条例”,本案发生在杭州,完全符合适用该条例地域规定。3、符合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时间规定条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2016年4月12日,仲裁裁决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按照时间期限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举例(2013)杭拱民初字第1820号及(2013)杭萧民初字第5423号判决书,其事实发生时间和仲裁、判决时间均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故而不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7条一裁终局的规定,与本案并无矛盾。4、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精神,本案仲裁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37条规定,完全正确。二、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申请撤销的理由。因为,该理由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不属于法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三、童勇平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人社行复决字[2016]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拱人社认字(2016)第4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该两份法律文书均认定童勇平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事实证据完全证明童勇平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童勇平的工资由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转账给童勇平4800元的凭证附言来看,可以清楚的表明是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童勇平的工资,因其附言为“付鑫运时代4-523木工工资”。(2)、卢某在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者身份。从卢某在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笔录中可以获知,卢某在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管理者的身份,他只是招用工人到工地从事装修工作,并且统计工人工作量后,由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给工人工资(包括童勇平工资)。(3)、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勇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撤销请求。经审查查明:童勇平向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童勇平医疗费21779.67元、住院伙食费150元、护理费2400元、辅助器具费27078.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交通费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1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合计316834.07元。2、裁决童勇平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2017年3月24日,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童勇平与被申请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23日起终止;二、被申请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童勇平医疗费19068.73元、住院伙食费60元、护理费640元、辅助器具费134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交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622.7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16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6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794.2元,上述款项共计183559.63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童勇平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同时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补交、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童勇平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所作出的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而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案例均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当然无法适用《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故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为一裁终裁处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的这一理由不成立。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因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拱人社认字[2016]第4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所作出的杭人社行复决字[2016]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载明:“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与童勇平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是工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勇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亦不成立,且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属于申请撤销的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上述情形。��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不充分,故本院对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百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