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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录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50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录源,曾用名王录丁、王录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录源与朋友吴某某在海口市龙昆南路似水年华KTV唱歌喝酒。随后王录源酒后驾驶琼AXX**小轿车回家,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与华海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录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Oml。之后,交警将王录源带到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检验证实,王录源血液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04mg/10O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录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录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录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录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判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录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录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余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