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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圳南与鲍茗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圳南,鲍茗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8923号原告:刘圳南,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鲍茗茗,男,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刘圳南与被告鲍茗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圳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阳、被告鲍茗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圳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鲍茗茗归还刘圳南借款3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鲍茗茗向刘圳南借款3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该借款应于2016年10月31日归还。以上事实有鲍茗茗出具的借条为证。现还款时间已经到期,经刘圳南多次催讨,鲍茗茗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鲍茗茗辩称: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9日,鲍茗茗向刘圳南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2016年10月29日向刘圳南借款叁万圆整(¥30000),2016年10月31日归还。”鲍茗茗于借条下方署名,并签署日期。同日,刘圳南以现金方式将借款3万元交付鲍茗茗。借款后,鲍茗茗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刘圳南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刘圳南、鲍茗茗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鲍茗茗向刘圳南借款3万元,有鲍茗茗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本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鲍茗茗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刘圳南要求鲍茗茗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对刘圳南要求鲍茗茗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鲍茗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圳南偿还借款3万元,并应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鲍茗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春丽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