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142号原告:蒋某,女,193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陈某,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