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丰建光与史超、张文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超,丰建光,张文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超,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建光,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审被告:张文齐,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诉人史超因与被上诉人丰建光、原审被告张文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256号之一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第五条约定,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是买卖合同,故合同应签订于史超的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盛龙路420号一楼)。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的具体情况,属约定管辖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史超的住所地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友妹审判员 吴静旻审判员 齐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小庆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