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杰文与周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文,周兰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13号原告:赵杰文,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周兰爱,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赵杰文与被告周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杰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缴),由原告赵杰文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