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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丰成强、胡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成强,胡瀚,张美娟,吴亭亭,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丰成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胡瀚,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张美娟,女,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吴亭亭,女,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9MY41L。法定代表人:孙林。申请执行人丰成强、胡瀚、张美娟、吴亭亭与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争议四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分别作出的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93)号仲裁裁决书、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28)号调解书、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79)号及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将此四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