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4308李凤霞与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霞,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308号原告:李凤霞,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信,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君,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凤霞与被告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霞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罗君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8000元及其自2017年5月11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罗君向原告李凤霞借款11000元,有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张为凭,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凤霞现金壹万壹仟元整,罗君2015.6.28号”,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原告3000元,尚欠8000元未有偿还,虽被告抗辩称上述款项系原告投资“惠民工程”的投资款,并且款项也是原告交给“惠民工程”乔宗明的,不是借款,但原告对此否认,而被告也未能就自己的该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并且被告也已实际偿还了原告3000元,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鉴于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原告在催告后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而原告要求尚欠的本金8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1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本院依法予以许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凤霞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君负担(原告李凤霞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笑羽法律、司法解释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