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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杰与韩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韩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郑杰。被执行人韩高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19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郑杰与韩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高平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3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