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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福勇与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勇,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352号原告:赵福勇,男,住贵州市习水县。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常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远新,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勇与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赵福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勇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50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