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平与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平,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平。被执行人郑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平与被执行人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现已委托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6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