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小园申请执行李连富、陈本菊道路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园,李连富,陈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330号申请人:郑小园,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5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李连富,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陈本菊,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2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身份证号5129301978********。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道路生命权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国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