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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何立峰申请执行罗通、罗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峰,罗通,罗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64号申请人何立峰,男,生于1990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罗通,男,生于1987年8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罗桂兴,男,生于1961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何立峰申请执行罗通、罗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罗通、罗桂兴与申请人何立峰达成和解还款协议。若没有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