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予以冻结每年支付一次,申请人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利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