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384号原告: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舜,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某酒水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雁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