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与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5执36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兰州市。主要负责人: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仲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住和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仲永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保证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仲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仲某于2017年6月12日履行了(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2925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忠审判员 闵建华审判员 马永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桂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