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俊瑞申请执行徐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瑞,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俊瑞,男,200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西桥村。被执行人:徐刚,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金山村。本院在执行徐俊瑞申请执行徐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俊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48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